参考答案:
【问题1】
不妥当。
在分包时,还应由监理单位组织审核分包单位的相关资质是否符合项目要求。要事先征求监理的意见,而不是事后通知。
【问题2】
不妥当,主要有两个问题。
《工程暂停令》应签发给A公司项目组,因B公司项目组和建设单位没有合同关系(或B公司只是A公司的分包单位)。
显然总监理工程师知道违规操作已经造成了质量隐患,而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首先要做的事情是签发《工程暂停令》。
【问题3】
监理单位的做法妥当。
(1) 组织措施:落实监理单位进度控制的人员组成,具体控制任务和管理职责分工。
(2) 技术措施:确定合理定额,进行进度预测分析和进度统计。
(3) 合同措施:合同期与进度协调。
(4) 信息管理措施:实行计算机进度动态比较,提供比较报告。
【问题4】
不妥当。
监理方人员原则上不进入工程验收组,避免出现“谁监理谁验收”的状况。
正式验收的一般程序包括以下八个步骤:
(1) 承建方作关于项目建设情况、自检情况及竣工情况的报告;
(2) 监理方作关于工程监理内容、监理情况以及工程竣工意见的报告;
(3) 验收小组全体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4) 验收小组对关键问题进行抽样复核(如测试报告)和资料评审;
(5) 验收小组对工程进行全面评价并给出鉴定结果;
(6) 进行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7) 办理验收资料的移交手续;
(8) 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详细解析:
考查应试者在监理工作中熟练运用“四控、三管、一协调”的能力和对《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总则》、《招标投标法》相关知识点的掌握程度
【问题1】
《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总则》指出:“有分包单位时,监理机构应组织审核分包单位的工程实施资格,禁止不具备工程实施资格的分包单位参与工程实施”。这就要求承建单位进行分包时,要事先经过监理的审核,而不是事后通知。
【问题2】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转证”。中标人按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在目前信息工程建设环境下,监理在项目中的地位一般是通过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要求承建单位接受监理机构的监理来确定的。在分包情况下,监理单位只要对承建单位监理到位即可。没有敢要要求承建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的地位。因此监理也无权直接对分包单位进行监理。
【问题3】
考查应试人员熟练掌握进度控制的内容,熟悉监理在实施进度控制时,可以采用的基本措施是什么。监理机构在实施进度控制时,应审核承建单位工程实施的合理性,实际计划不可行时,监理机构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责令承建单位整改;否则,监理机构应在实施计划报审表中签认。
【问题4】
考查应试者是否掌握了确认工程验收的基本条件的知识和技能。在信息网络系统完工时,应由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和监理单位三方共同确定验收方案。工程验收一般由业主方负责组织验收单位或小组独立进行验收工作,由监理方、承建方配合验收小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