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问题1】
1. 不妥之处:对省内与省外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资质要求;公开招标应平等地对待所有的投标人。
2. 不妥之处:招标文件发出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的时间间隔为14天少于20天;根据《招标法》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3. 不妥之处: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合同的日期已超过法定期限;《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问题2】
《招标投标法》规定适用邀请招标的项目包括:“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问题3】
罚款2万元不合适。理由是根据招标法的有关规定对A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处罚的额度应该在“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本项目中,分包项目金额是100万元,因此最多的罚款金额不能超过100万×0.1=1万元。
根据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违反招投标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
【问题4】
A公司的做法不正确。
监理公司的建议是妥当的。
这个问题涉及到合同条款空缺的解决。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因此监理要求A公司与建设单位就此问题签定补充协议是正确的做法。
合同法还规定,如果合同内容不明确,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可以适用的相关条款是: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因此监理的建议也是合理的。
详细解析:
【问题1】
考查应试者对《招标投标法》应当遵循的原则这一知识点的掌握,考核应试者对在监理工作中运用《招标投标法》的能力。本问涉及《招标投标法》的条文是“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问题2】
根据本题的要求,对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就可以得出答案。这一点是业主和监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比较容易忽视的问题,往往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最容易造成招标工作违规。
【问题3】
考查应试人员对《招标投标法》法律责任的熟悉与掌握程度。
【问题4】
考查应试人员对《合同法》合同履行中条款空缺的法律适用知识的掌握与运用能力。合同条款空缺,是指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合同条款中的约定有缺陷,依法采取完善或妥善处理的法律行为。《合同法》第61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