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表

详情


阅读下列说明,回答问题1至问题3,将解答填入答题纸的对应栏内。
【说明】
某国有大型制造企业H计划建立适合其业务特点的ERP系统。为了保证ERP系统的成功实施,H公司选择了一家较知名的监理单位,帮助选择供应商并协助策划ERP的方案。
在监理单位的协助下,H公司编制了招标文件,并于5月6日发出招标公告,规定投标截止时间为5月21日17时。在截止时间前,H公司共收到五家公司的投标书,其中甲公司为一家外资企业。H公司觉得该项目涉及公司的业务秘密,不适合由外资企业来承担。因此,在随后制定评标标准的时候,特意增加了关于企业性质的评分条件:国有企业可加2分,民营企业可加1分,外资企业不加分。
H公司又组建了评标委员会,其中包括H公司的领导一名,H公司上级主管单位领导一名,其他4人为邀请的行业专家。在评标会议上,评标委员会认为丙公司的投标书能够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但报价低于成本价,因此选择了同样投标书满足要求,但报价次低的乙公司作为中标单位。
在发布中标公告后,H公司与乙公司开始准备签订合同。但此时乙公司提出,虽然招标文件中规定了合同格式并对付款条件进行了详细的要求,但这种付款方式只适用于硬件占主体的系统集成项目,对于ERP系统这种软件占主体的项目来说并不适用,因此要求H公司修改付款方式。H公司坚决不同意乙公司的要求,乙公司多次沟通未达到目的只好做出妥协,直到第45天,H公司才与乙公司最终签订了ERP项目合同。

【问题1】 (10分)
请指出在该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并说明原因。
【问题2】 (8分)
(1)评标委员会不选择丙公司的理由是否充分?依据是什么?
(2)乙公司要求H公司修改付款方式是否合理?为什么?为此,乙公司应如何应对?
【问题3】 (7分)
请说明投标流程中投标单位的主要活动有哪些。

参考答案:

【问题1】解答要点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每点1分):
1、规定5月21日为投标截止时间是不正确的,因为《招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应设为5月26日之后。
2、收到企业的投标文件后,再编制评标标准是不正确的,因为《招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文件中应包含评标标准。
3、在评标标准中加入不利于外资企业的标准是不正确的,因为《招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4、评标委员会人数设置不正确,人数应为超过5人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5、在发布中标公告后第45天签订合同不正确,《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问题2】解答要点
(1)理由充分(1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或第四十一条,答出招投标法即得1分)。
(2)不合理(2分)
因为招标文件中已经规定了付款方式,参加投标意味着已经接受招标文件的要求(2分)。
如果乙公司对付款方式有异议,应该在投标前与H公司沟通,协商成功后再参加投标。(4分)
【问题3】解答要点
1、收集招标信息
2、索购并填报资审文件
3、购买招标文件
4、提出问题或参加答疑会
5、编制投标文件
6、提交投标文件
7、参加开标会议
8、讲解投标文件
9、回应招标方质疑或提交补充材料
10、如果中标还需要签订合同
(每点1分,最多7分)

详细解析:

本题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项目招投标管理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而制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都要遵循招投标法。考生应仔细阅读《招投标法》中的所有内容,并结合实际参加过的招投标活动,对本题进行分析。
题目分析的步骤如下:
【问题1】要求指出在该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并说明原因。应详细阅读题目【说明】中的描述,对照《招投标法》的要求进行逐条分析:
(1) 第一段介绍了此案例的背景,说明了H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制造企业,为了实施ERP项目,决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这种做法并没有违反招投标法的要求,因此这一段的说明中不存在问题。
(2) H公司5月6日发出招标公告,规定投标截止时间为5月21日是不对的,因为《招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3) H公司随后收到了5家公司的投标文件,然后才开始制定评标标准,并在评标标准中加入不利于外资企业的条件。H公司的上述做法中,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评标标准不应该在收到投标文件后制定,因为《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教程》的项目采购管理一章中提到“评估标准是采购文件的一部分”;二是在评标标准中加入了歧视性条款,这种做法也是不妥的,因为《招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4)《招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本题中的评标委员会的设置也是不符合招投标法的。
(5)评标时,没有选择报价低于成本价的最低价中标,是符合要求的。因为《招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要求: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6)在第四十五天才签订合同,是不符合要求的。因为《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问题2】评标委员会不选择丙公司,也就是报价最低者的理由是充分的,因为丙公司的报价低于成本价。具体条款参见《招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乙公司要求H公司修改付款方式的理由不充分,因为投标文件是对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的响应,并且题目中讲到“招标文件中规定了合同格式并对付款条件进行了详细的要求”,乙公司提交了投标文件就表明其接受招标文件的要求。
【问题3】此问主要考察项目经理对招投标流程的了解情况,考生可参照自己参加或接触过的招投标过程的一些活动来作答。

上一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