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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资料
某矿区综合楼工程招标,有A、B、C、D四家施工企业参加竞标。标前答疑会上B企业提出,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基坑挖土方工程量计算有误差,要求复核。会后,招标单位经计算修改了该工程量并电话告知B企业。经评标,工程最终由B企业中标。
合同签订后3天,建设单位发现,合同中一项清单工程量可能增加,该项清单综合单价偏高约30%,要求必须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单价。合同履行中,B企业发现合同协议书中为调整综合单价约定的工程量变化幅度条款与招标文件不符,要求按招标文件修改合同协议书中的相关条款。基坑开挖时遇到勘察资料中未注明的枯井,清理枯井花费2万元,延误工期2天。基础土方开挖到设计标高,等待监理单位验槽期间,遭遇季节性暴雨,造成基坑边坡塌方,施工单位对边坡进行了处理,事故处理花费5万元,延误工期3天。
1.该工程的招标过程中存在那些不妥之处?指出正确做法。
2.建设单位提出必须签订补充协议的要求是否合理?简述理由。
3.B企业提出修改合同协议书的要求是否合理?简述理由。
4.在土方施工中,施工单位可索赔的内容有哪些?

参考答案: (1)招标过程中存在的不妥:对土工工程量计算错误的更改未通知其他投标人;

(2)签订合同3天后建设单位要求必须签订补充协议的要求不合理。因为他违背了招投标法关于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规定。

(3)B企业提出的修改合同协议书的要求合理。
根据招投标法规定,投标人接到中标通知后,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显然,合同中关于调整综合单价约定的工程量变化幅度条款与招标文件不符,是对招投标法中上述规定的违背,因此,B企业有理由提出修改合同协议的要求。
(4)施工单位可以提出的索赔包括:
1)地质报告中未注明的枯井清理,属于业主应承担的风险,因此施工单位可提出枯井处理费2万元,延误工期2天的补偿要求;
2)季节性暴雨是施工单位可以预见的风险,应该有相应的处置预案。因此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费用损失和工期延误)应由施工单位承担,不能就此提出索赔。


(4)施工单位可以提出的索赔包括:
1)地质报告中未注明的枯井清理,属于业主应承担的风险,因此施工单位可提出枯井处理费2万元,延误工期2天的补偿要求;
2)季节性暴雨是施工单位可以预见的风险,应该有相应的处置预案。因此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费用损失和工期延误)应由施工单位承担,不能就此提出索赔。

详细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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