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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软件商业秘密的基本特性。

A. 秘密性

B. 实用性

C. 保密性

D. 公开性

参考答案: D

详细解析: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从这一定义中可以看出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实用性和保密性三个特征。这些特征表明了商业秘密的基本构成条件。
    秘密性(未公开性)是指商业秘密事实上未被公众了解(不为公众所知悉)或没有进入公共领域。“公众”的含义是相对的,除负有保密或不得利用该秘密义务的人外,都可以称之为“公众”。狭义的讲,只要被一个“公众”从公开渠道直接知晓,该秘密就意味着公开,也就丧失了“秘密性”。
    实用性(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能给拥有者带来经济利益,或者说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商业利益,具有经济上的价值。这种经济利益或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该信息能够直接应用),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或者具有积极意义。
    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的合法拥有者在主观上应有保守商业秘密的意愿,在客观上已经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保密。如果主观上没有保守商业秘密的意愿,或者客观上没有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那么就认为不具有保密性。
    一项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的依据是必须具备构成商业秘密的三个条件,即不为公众所知悉(未公开)、具有实用性、采取了保密措施,当缺少三个条件之一都会造成商业秘密丧失保护。例如,由于商业秘密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不当,或者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如合法购买者通过对软件的反编译得到软件的源代码),都可能导致“秘密性”的丧失,不再构成商业秘密。只要商业秘密不再是“秘密”,也就无法据此来主张权利。
    公开性是知识产权保护对象(客体)的一个基本特征,但商业秘密不具有此特征,它是依靠保密来维持其专有权利的,如果公开将失去法律的保护。

上一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