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问题1】 正确的排列顺序是(1)→(3)→(2)→(4)→(5)→(6)→(8)→(7)→(9)→(10)。
【间题2】
企业资质、质量管理体系、相关项目经验、公司实力。
【问题3】
(1)招标人可以要求重新进行招标。
(2)如果重新进行招标,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不能要求招标人赔偿。虽然重新招标是由于招标人的准备不够充分造成的,但是并非属于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而招标仅仅是要约邀请,对招标人不具有合同意义上的约束力,招标并不能保证投标人中标,投标的费用应当由投标人自理。
【问题4】
E单位的投标文件应当被认为无效而拒绝,因为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问题5】
(1)开标会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是错误的,开标会应由招标人主持。
(2)由招标代理机构组建评标委员会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应当由招标人组建。
(3)评标委员会应由5人以上单数,而不是双数组成,招标人的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3,招标人代表有6人进入评标委员会,超过了1/3。
详细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考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理解与掌握程度。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潜在投标人是指知悉招标人公布的招标竞争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既是招标人的一项权利,也是大多数招标活动中经常采取的一道程序。这个程序对保障招标人的利益,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资格审查程序是为了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剔除资格条件不适合承担或履行合同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这种程序对复杂的或高价值的招标项目特别有用,甚至对于价值较低但技术复杂或高度专业化的招标项目也是非常有帮助的。如果越过这道程序,而直接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和比较,不仅费用要高得多,而且也更加耗费时间。采用资格审查程序,可以缩减招标人评审和比较投标文件的数量。另外,有的资信较好、能力较高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往往不愿意与不合格或名声不好的供应承包商进行竞争,以免失去他们的“面子”。因此,资格审查程序可能是这些资信较好、能力较高的潜在投标人决定是否参加投标的一个重要条件。
一般来说,资格审查可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在招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在投标后(一般是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是否进行资格审查及资格审查的要求和标准,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这此要求和标准应平等地适用于所有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招标人不得规定任何并非客观上合理的标准、要求或程序,限制或排斥投标人,后者会给投标人以不公平的待遇,最终也会限制竞争。
就【问题1】在答题的时候,因为题目中并没有说明是进行预审还是后审,因此把第(3)项内容放在第(2)项之前或者第(6)项之后,都是正确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投标程序如下:
(1)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2)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3)投标人投标。
(4)开标。
(5)评标。
(6)确定中标人。
(7)订立合同。
【问题2】是问招标人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应考虑哪四个方面的因素。包括企业资质、质量管理体系、相关项目经验和公司实力。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从第四十一条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出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情况,投标人不能中标,所以采取低价中标的原则并不会出现由于投标人恶意低价(低于成本)而对项目建设产生不良影响的可能。因此选择B投标人为中标单位的做法不妥当。
【问题3】是问如果招标人重新进行招标,该做法是否妥当?如果重新进行招标,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能否要求招标人赔偿,为什么?如果不能重新进行招标,请说明理由。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相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由此,至少可以得出:由于非招标人原因导致招标人拒绝所有投标,招标人无须承担责任。这一点在现实中也没有争论。问题在于,如果由于招标人自身原因致使招标工作失败,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是否应当赔偿损失?世界银行对此的回答是否定的。在世界银行编制的招标文件中规定:招标人“保留在授予合同前的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取消招标和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无须对受影响的投标者承担任何责任,也没有义务将招标者的行动背景通知受影响的投标者。”
招标人无须因招标行为而承担合同法意义上的责任。首先,根据合同法理论,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将对因自己违背诚信原则而造成对方当事人的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在要约生效前,要约邀请人(招标是要约邀请)则无须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因为,缔约过失责任须发生在缔结契约的过程中,而在要约邀请阶段,双方当事人只是一般人之间的信用关系,尚未进入缔结契约的过程。因此,要约邀请是行为人缔结合同的预备行为,性质上属于事实行为,不具有法律意义,行为人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
【问题4】则问E单位的投标文件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问题5】要求找出招标人的招标做法还有哪些不正确之处。主要涉及到一些招投标过程要特别注意的一些时间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