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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民事立法中,民事主体地位发生了一定变化,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削弱,表现为( )。

A. 允许良贱通婚

B. 废除匠籍制度

C. 雇工人的地位有所改善

D. 部分贱籍豁免为良

参考答案: BCD

详细解析:

【考点】清朝民法制度
清朝废除匠籍制度,以雇募工匠代之,手工业工人的人身权利得到了一定保障。B.项正确。清朝雇工人的地位有所改善,C.项正确。清朝部分贱籍豁免为良,D.项正确。清朝规定良贱不能通婚。

上一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