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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分别购买丁某住宅楼(共三层)的一层、二层、三层,并分别办理了房产证,现丙欲出售其住宅,对丙出售的住宅( )。

A. 仅甲享有优先购买权

B. 仅乙享有优先购买权

C. 甲乙均享有优先购买权

D. 甲乙均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参考答案: C

详细解析:

【考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专有权,又称“专有所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对专属于自己的、在构造和使用上具有独立性的建筑物部分(专有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专有权本质即所有权,权利人可以在法律范围内行使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并排除他人的干涉。业主转让专有权时,其他业主无优先购买权。因此,丙出售住宅时,其他业主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评析】这里甲乙丙之间是建筑物区分所有关系,并非按份共有人之间的关系。故不存在按份共有人之间的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上一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