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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13周岁)因考试成绩不理想将自己的书包扔掉。甲扔掉书包的事实属于(    )。

A. 事件

B. 事实行为

C. 民事法律行为

D. 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参考答案: C

详细解析:

【考点】法律行为;事实行为
抛弃属于法律行为,需要有抛弃的意思和抛弃的动作。没有抛弃的意思,只有丢弃的动作,则应当认为属于遗失物,并非无主物。如果抛弃是事件或事实行为,则遗失物和无主物将无法区分。甲扔掉书包,是要消灭所有权,将之变成无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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