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D
详细解析:
【考点】民国北洋政府立法活动
北洋政府时期立法活动的特点主要表现为:第一,采用、删改清末新订之法律。1912年3月10日,袁世凯在就任临时大总统时即下令:“所有从前施行之法律及《大清)新刑律》,除与民国国体抵触各条应失效外,余均暂行采用,以资遵守。”第二,采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立法原则。北洋军阀统治者为了求得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不得不采取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共和制形式。第三,制定颁布众多单行法规。在沿用清末法律的同时,中华民国北京政府制定颁布了一系列单行法规。刑事、治安方面的,如《戒严法》、《惩治盗匪法》、《治安警察条例》、《陆军刑事条例》、《海军刑事条例》等;民事、商事方面的,如《公司条例》、《矿业条例》、《商人通例》等。在这些单行法规中,有大量属于立法程序简单、针对性强、便于补充修改的特别法,其效力高于普通法。北洋政府大理院的判例明确宣布:“特别法应先于普通法,必特别法无规定者,始运用普通法。”第四,判例和解释例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所谓判例,就是大理院判决的典型案例;所谓解释例,是大理院对法律的解释,或者对各级法院提出的疑难问题的解释。北洋政府广泛运用判例和解释例,使之成为审判案件的重要依据,既补充了成文法的“未备”,又便于发挥成文法不易发挥的作用。据此,本题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