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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有控股公司董事长甲收受钱某的现金30万元,通过其丈夫(某市市委书记)帮助钱某升迁。甲的行为构成( )。

A. 受贿罪

B. 介绍贿赂罪

C.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D.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参考答案: C

详细解析:

【考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认定
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一定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司法解释,如果国有控股公司的员工是国有公司委派来履行公务的,则为国家工作人员。反之,则为非国家工作人员。
无论甲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甲都不构成受贿罪或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为,这两个罪都要求行为人利用本人的职权受贿。本案中,甲利用的是自己对丈夫的影响力,所以不构成这两个犯罪。A、D选项错误。介绍贿赂罪是在行贿者和受贿者之间居中介绍的行为。甲并不是为钱某和其夫居间介绍,而是自行受贿,所以甲不构成介绍贿赂罪。B选项错误。甲背着其丈夫,利用本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受贿,然后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人办事的,就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C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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