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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意图杀死范某,持刀潜伏在范某家门口树林里,久等未见范某归来,因惧怕法律惩罚,弃刀回家,甲的行为应认定(  )。

A. 犯罪预备

B. 犯罪中止

C. 犯罪未遂

D. 不构成犯罪

参考答案: B

详细解析:

【考点】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在犯罪预备阶段的形态。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犯罪中止可分为预备阶段的中止和实行阶段的中止。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基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本案中,甲意图杀死范某,持刀潜伏在范某家门口树林里属于犯罪预备,在犯罪预备阶段基于自己的意志放弃犯罪,弃刀回家,成立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未遂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给予行为人自己的意志。因此,A、C、D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上一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