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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5万元购得一块手表,甲的朋友乙发现该表系高仿品,但未告知甲。丙看见该手表有意购买,乙为让丙买下该表,对丙声称该表是绝版正品,丙信以为真,遂以5.5万元买下该表。甲与丙之间买卖合同的效力为(  )。

A. 无效

B. 可撤销

C. 效力待定

D. 有效

参考答案: D

详细解析:

【考点】可撤销法律行为;第三人欺诈
甲和丙之间签订买卖合同,乙明知该表系高仿品,而对丙声称该表是绝版正品,乙的行为构成第三人欺诈。《民法典》第149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乙实施欺诈行为时,受欺诈方丙的对方当事人甲并不知道该欺诈行为,因此丙无权因此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故D项正确。
【评析】如果仅从第三人欺诈的角度来看这个案例,则答案并没有问题。但丙以5.5万元购买一块高仿表,是否构成重大误解而可撤销,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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