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A C
详细解析:
本题考查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法律责任。
(1)生产、销售假药,刑事从重处罚情形:
①生产、销售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②生产、销售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
③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药品、急救药品的;
④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
⑤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
⑥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⑦其他。
题干中,生产、销售假药触犯刑法,属于犯罪。 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对象的,应酌情从重处罚。
(2)生产、销售劣药,行政从重处罚情形:
①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②生产、销售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劣药的;
③生产、销售、使用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④生产、销售、使用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
⑤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题干中,生产、销售劣药,有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行为,但还不能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其法律责任是未构成犯罪,在行政处罚时应从重处罚。
故本题选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