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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有(  )行为的,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A. 违反规定使用、分配收益

B. 违反规定接纳会员

C. 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

D. 不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

参考答案: ABCD

详细解析: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一)违反规定接纳会员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手续费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分配收益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布即时行情的,或者发布价格预测信息的;
  (五)不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报告义务的;
  (六)不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
  (七)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的;
  (八)不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的;
  (九)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
  (十)限制会员实物交割总量的;
  (十一)任用不具备资格的期货从业人员的;
  (十二)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上一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