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A
详细解析:
有限合伙治理结构的基本特点是普通合伙人掌握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权。对合伙型基金而言,基金的投资者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存在,汇集股权投资所需的大部分资金,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负责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合伙企业投资与资产处置的最终决策应由普通合伙人作出。(A说法错误)。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通常作为基金合伙事务实际执行者的基金管理人机构,往往会设立承担有限责任的子公司充当基金的普通合伙人。
合伙型基金通常会设置合伙人会议,但合伙人会议的职责与公司型基金中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职责有着明显的差别。股东大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合伙人会议则更多的是审议诸如合伙人入伙与退伙、合伙人份额转让、合伙企业审计机构聘任等事项,有限合伙人不得通过合伙人会议直接或间接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