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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的合伙协议未约定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信息披露事项,在基金备案过程中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现,该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将会被采取的自律管理措施是(  )。

A. 撤销管理人登记

B. 书面警示

C. 谈话提醒

D. 责令改正

参考答案: A

详细解析:

信息披露的自律管理措施。
(1)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披办法》的,投资者可以向基金业协会投诉或举报,基金业协会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末改正的,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主要负责人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等纪律处分;
(2)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违反《信披办法》的,基金业协会可视情节轻重对基金管理人采取公开谴责、暂停办理相关业务、撤销管理人登记或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金业协会可采取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停或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3)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在一年之内两次被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等纪律处分的,基金业协会可对其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在两年之内两次被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的,由基金业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上一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