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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台大型设备,由于疏忽未在合同中约定检验期。该设备运回后,甲公司即组织人员进行检验,未发现质量问题,于是投入使用。至第3年,该设备出现故障,经反复查找,发出该设备关键部位存在隐蔽瑕疵。该设备说明书标明质量保证期为4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 乙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未收到甲公司有关设备质量不合格的通知,故该投备质量应视为合格,乙公司不承担责任

B. 乙公司在2年内未收到甲公司有关设备存在瑕疵的通知,故该设备质量应视为合格,乙公司不承担责任

C. 该设备说明书标明质量保证期为4年,故乙公司应承担责任

D. 甲公司与乙公司双方未约定质量检验期限,都在过错,应分担责任

参考答案: ABD

详细解析:

本题主要考核合同法律制度的“买卖合同标的物的质量与检验”知识点。根据规定,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买受人应当对收到的标的物及时进行检验,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本题中,该设备说明书标明质量保证期为4年,乙公司应承担责任。

上一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