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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一定事由发生的抗辩,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该类事由有(     )。


A. 票据债务人为无行为能力人

B. 票据债务人的签章被他人假冒

C. 票据背书不连续

D. 票据上未记载出票地

参考答案: ABC

详细解析:

本题考核“票据权利与抗辩”知识点。对物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这一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ABC均属于对物抗辩的情形。

对物抗辩主要包括以下情形:第一,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 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如付款附有条件,记载到期日不合法);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如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等。第二,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第三,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而为的抗辩' 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 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等“。第四,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如应作成拒绝证书而未作等。第五,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上一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