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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应交消费税的半成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甲公司发出原材料实际成本210万元,支付加工费6万元、增值税0.78万元、消费税24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甲公司收回该半成品的入账价值为( )万元。

A. 210  

B. 216  

C. 240  

D. 240.78

参考答案: B

详细解析:

本题考核委托加工物资入账成本的核算。
收回后继续用于加工的,委托加工环节的消费税应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借方,不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不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所以半成品的入账价值=210+6=216(万元)。


上一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