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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下列各题:2013年4月19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出票后2个月付款、金额为20万元的商业汇票,该汇票载明丙公司为付款人,丁公司在汇票上签章作了保证,但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乙公司取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戊公司,但未记载背书日期,戊公司于2013年5月15日向丙公司提示承兑时,丙公司以其所欠甲公司债务只有15万元为由拒绝承兑。戊公司拟行使追索权实现自己的票据权利。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戊公司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的截止时间为( )。

A. 2013年12月19日

B. 2013年11月15日

C. 2013年9月19日

D. 2013年8月15日

参考答案: B

详细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票据权利时效”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本题中,戊公司于2013年5月15日向丙公司提示承兑时,丙公司以其所欠甲公司债务只有15万元为由拒绝承兑,时效为6个月,截止至2013年11月15日。

上一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