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B
详细解析:
本题考查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根据题干进行分析,小凡由于学校没有为学生提供安全场地而被教学楼门口的狗咬伤,学校应承担责任。同时,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根据分析,咬伤小凡的狗是小伟违规带到学校的,因此小伟应承担责任。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对于小凡所受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是小伟的监护人和学校。答案选B。ACD选项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为干扰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