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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背景资料
某矿山公司为扩大产能,在原矿井基础上增建一风井及相关巷道等工程。该项目技术资料已满足要求并具备了其他招标必备条件,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招标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该项目的招标公告在全国指定媒体公开发布。招标文件出售时间为2011年7月7日~7月9日,投标截止日期为8月20日。有8家单位通过资格预审后准备投标文件。由于有3家潜在投标人要求考察现场,建设单位于7月20日组织了这3家单位现场踏勘。
事件二:8家单位均于8月20日前提交标书。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发现A、C两单位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B、F两单位的技术标书中的工程技术负责人为同一人;D单位投标报价远低于其他单位报价。
事件三:经过综合评标,G单位得分最高,被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建设单位与G单位签订了合同并到相关部门备案。10日后,建设单位退还了投标保证金。事后,建设单位又与G单位就主要工期及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进行协商,对此内容进行修改后,签订了新合同。
(1)该项目招标应具备哪些技术资料?
(2)事件一存在哪些不妥之处?说明正确做法。
(3)如何正确处理事件二中评标专家发现的问题?
(4)指出事件三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该项目招标应具备的技术资料有:
(1)满足施工要求的地质资料;
(2)相应的设计和图纸;
(3)符合要求的井筒钻孔资料

(2)购买标书的时间只有3天不妥,有排斥外地潜在投标人的嫌疑。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只组织3家单位现场踏勘不妥。根据信息公开公平原则,应组织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都参加现场踏勘。

(3)A、C两家单位属于串标行为,应作为废标处理。
B、F两家单位属于串标行为,应作为废标处理。
应要求D单位就低报价问题进行澄清说明,但澄清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合同签订10日后退还投标保证金不妥。建设单位应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建设单位与G单位签订新合同不妥。签订合同且备案后,双方不应再签订与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标的、工期、质量和价格等)不一致的合同。

详细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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