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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自有的一幢房屋卖给乙,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须向对方支付购房款25 9/6的违约金。但在交房前,甲又与丙签订合同,将该房屋卖给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则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2009年考试真题】

A. 若乙要求甲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甲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B. 甲必须收回房屋并向乙方交付

C. 丙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D. 乙不能要求甲实际交付该房屋,但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参考答案: B

详细解析:

本题考查重点是“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甲虽然与乙签订合同在先,但是并没有办理房屋登记手续,乙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而甲、丙之间则进行了登记,丙取得了房屋所有权,甲无权收回房屋,只能向乙承担违约责任。所以,选项B的说法不正确。选项C、D的说法正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所以,选项A的说法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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