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B
详细解析:
本题考查重点是“联合体投标的特点、联合体的资格条件”。《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所以,选项A的说法不正确。联合体投标有如下特点: (1)联合体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投标人组成,参与投标是各方的自愿行为。 (2)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选项B的说法正确。 (3)联合体各方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中标后招标人与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一个承包合同,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选项C中“联合体各方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说法不正确。 (4)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所以,选项D的说法不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