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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关于数据电文的叙述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是(  )。

A. 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数据电文不能作为法律证据使用

B. 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指定特定接收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

C. 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

D. 一般情况下,除非发件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应以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接收地点

参考答案: A

详细解析:

本题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对数据电文的规范和界定。
①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指定特定接收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
②一般情况下,除非发件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应以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则以其常居住地为发送或接收地点。数据电文发送和接收地点对于确定合同成立的地点和法院管辖、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③数据电文的证据法律效力: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则可成为电子证据。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答案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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