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问题1】
1、第1条不妥。任何工程变更要到第三方的认可,仅有监理单位的审核、认可是不对的。
2、第4条不妥。监理的质量、进度、成本、变更四大控制目标是相互联系的、让监理单位只控制一个目标是不切实际的。
3、第5条不妥。监理单位作为公正的第三方,以批准的建设文件、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合同为依据进行监理。因此,监理单位应站在公正立场上行使自已的监理权力,既要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问题2】
招投标法规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根据这个规定,由D承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的资质应该按照丙公司的资质认定,故投标无效,应当取消D承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的投标资格。
【问题3】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不应与中标人就价格进行谈判。按照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详细解析:
【问题1】
本题应该掌握以下三个原则:第一,监理虽然受业主委托,但还是一个公正的第三方;第二,质量、进度、成本、变更控制是相互制约的;第三,变更必须得到三方的认可
【问题2】
招投法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该具备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3】
招投法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