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问题1]
招标文件内容不妥当处包括第6条和第7条,这两条内容都属于投标文件的内容,而不是招标文件的内容。
除第1、2、3、4、5、8、9条已列出的项目外,还应包括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工期、应遵循的相关技术标准。
[问题2]
选择B投标人为中标单位的做法不妥当。因为《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的投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的除外。
[问题3]
(1)招标人对投标单位提问只能针对具体的问题做出明确答复,但不应提及具体的提问单位。因为按《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2)于8月5日招标人书面通知投标单位,由于某种原因,决定将机房工程从原招标项目范围内删除的做法错误。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由招标代理机构组建评标委员会错误,评标委员会应当由招标人组建。
(4)招标人的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1/3,招标人代表有2人进入评标委员会,超过了1/3。
详细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考生对《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的理解。
[问题1]
《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根据以上要求,招标文件内容不妥当处包括第6条和第7条,这两条内容都属于投标文件的内容,而不是招标文件的内容。
除第1、2、3、4、5、8、9条已列出的项目外,还应包括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工期、应遵循的相关技术标准。
[问题2]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因此,选择B投标人为中标单位的做法不妥当。
[问题3]
(1)《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在本题中,招标人对投标人提问的答复表格中,提及了具体的提问单位,就其实就透露了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了。因此,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2)《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本题中,于8月5日招标人书面通知投标单位,由于某种原因,决定将机房工程从原招标项目范围内删除,而投标截止时间为8 月15 日 14 时,因此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3)《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因此,由招标代理机构组建评标委员会错误,评标委员会应当由招标人组建。
(4)《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也就是说,招标人的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因此,招标人代表有2人进入评标委员会,超过了三分之一,这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