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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庆元年间,某州有一妇人被杀。死者丈夫甲被当地州衙拘捕,受尽拷刑招认了“杀妻事实”在法案提交本路提刑司审核对,甲推翻原口供,断然否认杀妻指控。对此,符合宋代翻异别推制度规定的是(    )。

A. 发回原州衙由原审官员重审

B. 上报中央御史台审理

C. 上报中央大理寺审理

D. 指定本地另一州衙官员审理

参考答案: D

详细解析:

【考点】翻异别勘(推)
宋朝在发生犯人推翻原有口供,而且“所翻情节,实碍重罪”时,采取“翻异别勘”制度。含义:即将该案改交另外法官或另一司法机构别勘(重新审理),改换法官审理称之为“别推”;改换司法机关审理,称为“别移”。 别勘分为差官别推(换法官审理)和移司别勘(换司法机关审理)两种。宋代,当犯人不服判决临刑称冤或家属代为申冤时,则改由另一个司法机关重审或监司另派官员复审。按照法律规定,翻异可三至五次。妄行翻异叫冤者,别推时加重处罚。这种制度就其实质来说,是司法机关自动复审,虽有时会因多次翻异而影响司法机关的审判效率,但从总体上来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也是宋朝统治者慎刑精神的表现。

上一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