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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姓名权案件时,认为《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于是中止审理,逐级报送至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

A. 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援引宪法作为裁判依据

B. 最高人民法院应就进一步明确该条件的具体含义作出司法解释

C. 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应直接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请示结果作出判决

D. 最高人民法院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该条进行法律解释的要求

参考答案: D

详细解析:

【考点】法律解释
A选项错误。人民法院不能援引宪法作为裁判依据。
B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的情形包括两种:(1)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2)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不能就该条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进行解释。根据《立法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遇有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的情形,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中级人民法院无权直接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

上一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