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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玄宗开元年间,河南道徐州村民张某外出打猎,发现丛林中有一只山鸡,遂引弓射箭,不幸射中采药的郎中李某,致其头部中箭而亡。依照唐朝法律,张某的行为构成的罪名是(  )。

A. 故杀

B. 误杀

C. 谋杀

D. 过失杀

参考答案: D

详细解析:

【考点】唐代六杀制度
本题考查的是唐朝的刑法制度。
本题是一道案例综合题,主要考查唐朝刑事法律中的杀人罪。唐律规定的杀人罪有六种,称为“六杀”,即“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谋杀”指预谋杀人;“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斗杀”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误杀”指由于种种原因杀错了对象;“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而杀人;“戏杀”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基于上述区别,唐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原则。“六杀”的设定,体现了唐代刑法的完备与立法技术的提高。根据案情,本案中张某射中李某致其死亡,既没有杀人故意,更没有预谋,也不是杀错对象,而是一种“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的过失行为。故本题选项中,选项D是正确的。

上一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