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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酒后到一洗浴中心进行足浴,发现为其洗脚的女服务员乙很漂亮,于是提出要与乙发生性行为,遭乙拒绝。甲便采取暴力欲强奸乙。乙在反抗中用修脚刀刺死了甲。乙的行为属于( )。

A. 正当防卫

B. 紧急避险

C. 故意杀人

D.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参考答案: A

详细解析:

【考点】正当防卫的认定
《刑法》第20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特别防卫的规定。在本题中,虽然乙造成了甲的死亡,但是乙的防卫行为所针对的是甲正在实施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强奸这一暴力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甲的死亡,也不认为乙是防卫过当,仍应成立正当防卫。这也称为特殊正当防卫。除无防卫限度的要求外,特殊正当防卫的成立与一般正当防卫的成立一致。A选项正确。

上一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