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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约定:甲赠予乙紫砂壶一把,该合同在乙结婚时生效,该合同属于( )。

A. 附确定期限的合同

B. 附不确定期限的合同

C. 附延缓条件的合同

D.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参考答案: C

详细解析:

【考点】附延缓条件的合同
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分为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和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延缓条件又称生效条件,是指条件成就后法律行为才开始生效;解除条件又称失效条件,是指条件成就后法律行为效力即终止,原来的权利义务即解除。条件是当事人约定的决定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将来、客观、不确定的事实。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未来确定会发生的事实。条件是不确定的偶然性事件;期限是确定的必然性事件。
双方约定,合同为赠与合同,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结婚可能发生,也可以不发生,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属于条件,而非期限。由于该条件的成就决定着合同的生效,故为生效条件,又叫延缓条件。故C项正确。

上一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