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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设立一合伙企业。2014年8月,该合伙企业欠星月公司贷款36万元,同年10月,丙经甲、乙同意退伙,依约承担了15万元的合伙债务。2015年2月,丁经甲、乙同意入伙,并约定:丁对入伙前该合伙企业所欠债务不承担责任。对该合伙企业欠星月公司的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有(   )。

A. 甲

B. 乙

C. 丙

D. 丁

参考答案: ABCD

详细解析:

【考点】合伙企业
《民法典》第973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企业法》第44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53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据此,退伙的合伙人和新加入的合伙人,均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四个选项均应选。

上一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