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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10周岁)、乙(11周岁)、丙(12周岁)翻越高速公路天桥旁水泥护栏后,趴在防护网上往高速公路抛掷石块击打过往车辆,其中一石块击中司机丁致其重伤,但无法确认该石块是谁投掷。丁的损害应由(    )。

A. 甲、乙、丙连带赔偿

B.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赔偿

C. 甲、乙、丙的监护人连带赔偿

D. 甲、乙、丙的监护人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连带赔偿

参考答案: C

详细解析:

【考点】共同危险行为
《民法典》第117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甲、乙、丙三人均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丁的损害,但无法确定具体的加害人,属于共同加害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由于三人均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此,应由三者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故C项正确。三人翻越护栏,故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并无过错,无须承担责任。

上一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