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表

详情


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于9月30日交货,乙于10月5日付款。9月30日甲得知乙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遂通知乙暂不交货。甲行使的是(  )。

A. 先诉抗辩权

B. 不安抗辩权

C. 先履行抗辩权

D. 同时履行抗瓣权

参考答案: B

详细解析:

【考点】不安抗辩权
《民法典》第527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甲享有的权利为不安抗辩权,B项正确。
【评析】先诉抗辩权属于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的权利。三个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存在记忆诀窍。没有先后顺序的为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在后的享有先履行抗辩权,顺序在先的享有不安抗辩权。

上一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