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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为担保乙的债权,甲以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屋作抵押,丙以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屋作抵押,丁提供保证。现甲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乙应当先就甲的房屋实现抵押权

B. 乙应当先就丙的房屋实现抵押权

C. 乙应当先请求丁承担保证责任

D. 乙可以同时请求甲、丙、丁承担按份担保责任

参考答案: A

详细解析:

【考点】混合担保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属于混合担保。《民法典》第392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当事人并未约定担保权利行使的顺序,债务人自己提供有物的担保,因此乙应当先行使对甲的抵押权。故A项正确。

上一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