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B
详细解析:
【考点】唐朝六赃制度
唐代将与不法所得相关的犯罪规定为“六赃”,分别是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坐赃。受财枉法是指收受当事人贿赂利用职权曲法枉断,为其开脱罪责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受财不枉法是指虽然收受钱财,但是没有做出不法裁判的行为;受所监临财物是指主管官员私自接受所监管的吏民的财物。强盗和窃盗是一般主体犯罪,分别是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和暴力取得他人财物。除前五种以外的所有赃罪均可归为坐赃。本题中官员收取他人财物为其开脱罪责的行为构成了六赃中的受财枉法罪,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