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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名臣奏议》中记载,宋高宗时“狱司推鞫,法司检断,各有司存,所以防奸也”。材料反映的司法制度是( )。

A. 翻异别推

B. 鞫谳分司

C. 三司会审

D. 死刑复奏

参考答案: B

详细解析:

【考点】宋代司法制度
宋朝从州到大理寺,都实行鞫谳分司制,即“审"与“判"分为两事,分别由不同的官员担当,审问案情的官员无权量刑,检法量刑之事由其他官员负责。前者称“鞫司”(又称“推司”“狱司”),后者称“谳司”(又称“法司”)。题干中描述的是鞫谳分司制度,B选项正确。翻异别推制是为防止冤假错案而建立的复审制度,即在发生犯人推翻原有口供,而且“所翻情节,实碍重罪”时,案件须重新审理,应将该案交由其他司法官或司法机构重新审理。三司会审是明朝的会审制度,明继承唐"三司推事"制,遇有重大、疑难案件由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称“三司会审”,最后由皇帝裁决。死刑复奏有死刑三复奏、五复奏,是唐朝的司法制度,即死刑的执行必须经过三复奏程序,死囚执行前一日复奏两次,执行当日仍可复奏一次,提请皇帝审慎考虑是否立即执行。贞观初年,唐太宗以“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为由,曾一度将京城死刑改为五复奏,即决前一天两复奏,决日三复奏。ACD选项错误。

上一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