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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王村举行村委会选举。下列人员中,应当列入参选村民名单的是( )。

A. 王二,户籍在李村,半年前入赘王村

B. 王五,户籍在王村,在纽约唐人街打工,久元音讯

C. 王七,户籍在王村,嫁入李村,已登记和参加李村选举

D. 王九,户籍在王村,在北京经商,多次表示要参选村委会主任

参考答案: D

详细解析:

【考点】村民委员会—参加选举村民名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3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A选项错误。王二户籍不在王村,在王村居住不满1年,不能列入王村参选村民名单。
B选项错误。王五户籍在王村,不在王村居住,本人杳无音信,没有表示参加选举,不列入参选村民名单。
C选项错误。王七户籍在王村,但在居住村李村登记和参加选举,不得再参加王村村委会的选举,不列入参选村民名单。
D选项正确。王九户籍在王村,不在王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应当列入参选村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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