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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明朝法律形式
明朝主要法律形式包括《大明律》(明建国初期朱元璋时期制定的法典)、大诰(明朝初期,为贯彻“刑乱国用重典”,防止“法外遗奸”,朱元璋御制《大诰》,作为明初的刑事特别法)、《问刑条例》(明孝宗时期,刑部删订《问刑条例》,与律并行,并且“通行天下永为常法”,条例是明律以外的单行法规)、《大明会典》(明代为规范当时典章制度,编制的以行政法规为主的法典)等4种。则例,是清朝针对中央各部门的职责、办理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各部院政务活动,保障正常运行的行政规则。故A.项错误。条法事类,为南宋孝宗帝时期在敕、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并行和编敕的基础啊上,将敕、令、格、式以“事”分类,统一分门编纂,形成了《条法事类》这一新的法典编纂体例。故C.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