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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天宝年间,长安城商贩张三、李四因争抢生意殴斗,李四持刀将张三刺伤,在辜限内张三因伤死亡。依唐律,李四应论处的罪名是(  )。

A. 斗殴

B. 伤害

C. 杀人

D. 强盗

参考答案: C

详细解析:

【考点】通过唐朝“保辜”制度来区分杀人和伤害罪。
为准确区分伤害罪与伤害致死的杀人罪,明确因斗殴导致的法律责任,唐律规定了保辜制度。所谓保辜,即在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的期限,限满之日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决定加害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辜限内被害人死亡的,以杀人罪论处;在限外死亡或虽在限内而以他因死者,以伤害罪论处。《唐律疏议》规定:诸保辜者,以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殴伤人者三十日,折跌支体及破骨限者五十日。本题中,张三在辜限内因伤死亡,所以应以杀人罪论处,C 项正确。

上一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