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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书•刑法志》记载,律学家张斐对二十个法律概念作了精确解释。其中,他将“戏”解释为(  )。

A. “两讼相趣”

B. “两和相害”

C. “不意误犯”

D. “知而犯之”

参考答案: B

详细解析:

【考点】考察晋朝的立法技术
本题考查的是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律学。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传统律学发展的重要阶段。魏晋之际,律学开始从经学的束缚中解脱出来,摆脱穿凿附会的引经注律,发展成为独立的学科。晋朝著名律学家张斐对20个法律概念及其含义作了精要的解释,其中包括:“两和相害谓之戏”“两讼相趣谓之斗”“知而犯之谓之故”“不意误犯谓之过失”。这些罪名概念的界定,符合各项罪名的主要构成要件,反映了犯罪学理论取得了较高水平,多为后世注律所遵奉。本题需要考生具备一定的中国法制史的基础知识,了解古代刑法基本的概念表达,否则就会感觉有很大的难度。“戏”指嬉戏、玩闹等双方没有仇怨、嫌隙的情形,答案中的选项B中“两和相害”,可以理解为在双方关系友好的情况下发生了相互伤害的行为,这就符合“戏”的基本含义。故正确答案应是选项B,其他选项皆不符合题意。

上一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