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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明知乙意图杀人,仍为其提供毒药。第二天,甲后悔,向乙索回毒药,遭乙拒绝,乙于当晚投毒杀人得逞。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 犯罪预备

B. 犯罪未遂

C. 犯罪中止

D. 犯罪既遂

参考答案: D

详细解析:

【考点】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
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的整体行为及其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故对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实行犯的行为。在共同实行犯罪中:(1)任一人犯罪既遂的,共同犯罪整体既遂,全体共犯人承担既遂的罪责。(2)如果整个共同犯罪归于未遂的,全体共同犯罪人也都成立犯罪未遂。(3)如果全体共犯人一致中止犯罪的,所有共同犯罪人才能都成立犯罪中止。共同犯罪中退出或放弃犯罪的人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同时具备:(1)犯罪中止的一般要件;(2)有效地阻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或者有效地消除自己先前参与行为对共同犯罪的作用,即必须具备“有效性”。本题甲未有效阻止犯罪,也没有有效地消除自己先前参与行为对共同犯罪的作用,不成立犯罪中止,其犯罪停止形态取决于实行犯乙的行为,故应认定为甲的行为为犯罪既遂。

上一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