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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想用水果刀伤害张三,却失手将张三旁的李四捅伤。这种情形在我国刑法中属于( )。

A. 因果关系错误

B. 打击错误

C. 行为性质错误

D. 意外事件

参考答案: B

详细解析:

【考点】认识错误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包括客体错误、对象错误、手段错误、行为偏差和因果关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发生误认。行为偏差又叫打击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行为性质错误就是客体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行为人对该结果的发生既无故意也无过失,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本题中,甲预想伤害的目标是张三,但是失手将李四捅伤,属于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是打击错误,B选项正确。张三和李四都是人,在法律性质上相同,按照“法定符合说”,甲不管捅伤谁都成立故意伤害罪,甲的情形不属于行为性质错误,C选项错误。甲对自己的行为与乙的受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发生误认,不是因果关系错误,A项错误。甲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对他人受伤的结果不是既无过意也无过失,李四受伤不是意外事件,D选项错误。

上一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