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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于2012年7月将户籍由甲市迁往乙市,因遗失户籍迁移证而未能落户,后李某因工作需要,自2013年8月起租住在丙市,并在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因重病在丁市某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10月时李某的住所在( )。

A. 甲市

B. 乙市

C. 丙市

D. 丁市

参考答案: C

详细解析:

【考点】住所;经常居所
《民法典》第25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经常居所,又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后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居所是指公民实际居住的地方,并未使用户籍或居住时间进行认定。李某自2013年8月起租住在丙市,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丙市构成经常居所。李某在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因重病在丁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并未和当地发生生活上的密切联系,因此不因此认定为经常居所。故C项正确。

上一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