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B
详细解析:
【考点】承揽人致人损害责任;用人单位责任
丁的损害因丙的操作不当行为而产生,而丙又属于乙公司的工作人员,清洁外墙属于执行工作任务,因此致人损害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甲物业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甲公司无须对乙公司的行为负责,因此甲公司不承担责任。《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评析】用人单位承担的无过错替代责任中的无过错,是指工作人员构成侵权后,用人单位无论是否有过错,都需要替代工作人员承担侵权责任。但工作人员的行为首先得构成侵权,而这里在判断是否成立侵权的时候,要根据工作人员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来判断,不一定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侵权行为。
另外,在涉及到用人单位责任的题目中,只要是让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作共同被告的,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或者承担补充责任的选项都是错误的。他们两个不共同被告,不连带,不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