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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两软件公司于2012年7月12日就其财务软件产品分别申请“用友”和 “用有”商标注册。两财务软件相似,甲第一次使用时间为2009年7月,乙第一次使用时间为2009年5月。此情形下,(  )能获准注册。

A. “用友”

B. “用友”与“用有”都

C. “用有”

D. 由甲、乙抽签结果确定

参考答案: C

详细解析: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经过审核,准予注册的法律制度。 注册商标时使用的商标标识须具备可视特征,且不得与他人先取得的合法权力相冲突,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具备可视性(显著性),要求必须为视觉可感知,可以是平面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也可以是三维立体标志或者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显著性要求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便于区别。但怎样的文字、图形和三维标志是具有显著特征的,我国商标法一般是从反面作出禁止性规定,凡是不含有禁用要素的商标(如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徽相同或相近似的标识),就被视为具备显著性。显著性特征一般是指易于识别,即不能相同或相似。相同是指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两个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或颜色组合相同。读音相同也属于相同商标,如“小燕”与“小雁”、“三九”与“999”属于相同商标。近似是指在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文字与图形的整体结构上,与注册商标相比,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商标。如虎、豹、猫图案外观近似;“娃哈哈”与“娃娃哈”读音近似;“长城”与“八达岭”,虽然读音、文字都不近似,但其所指的事物非常近似,其思想主题相同,也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 不得与在先权利相冲突。在先权利是指在申请商标注册之前已有的合法权利 该题中两个商标违反了 “显著性”和“不得与在先权利相冲突”两项。所以“用友”不能获取注册。

上一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