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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原是X公司的项目经理,在X公司任职期间主持开发了某软件,但未与X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及相应的保密协议。X公司对该软件进行了软件著作权登记并获准。王某随后离职并将其在X公司任职期间掌握的该软件技术信息、客户需求及部分源程序等秘密信息提供给另一软件公司。王某的行为(  )。


A. 既侵犯了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权,又侵犯了科技公司的软件著作权

B. 既未侵犯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权,又未侵犯科技公司的软件著作权

C. 侵犯了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权

D. 侵犯了科技公司的软件著作权

参考答案: D

详细解析:

本题考査知识产权方面的基础知识,涉及软件著作权和商业秘密权的相关概念。王某作为公司的职员,在任职期间主持开发的软件为职务软件,公司对该软件享有软件著作权。王某将该软件源程序擅自提供给其他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公司软件著作权的侵犯。王某的行为将使得另一软件公司很快就会开发出类似的产品,在市场上与科技公司竞争,这样无疑会损害科技公司的利益。软件商业秘密包括软件技术秘密,如源程序、设计方法、技术方案、功能规划、开发情况和测试结果等;软件经营秘密,如经营方法、产销策略、客户情报(客户名单、客户需求)和软件市场分析等。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的依据是必须具备构成商业秘密的三个条件,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采取了保密措施,缺少三个条件之一都会造成商业秘密丧失法律保护。公司未与王某签定劳动合同及相应的保密协议,可以认为科技公司主观上没有保守商业秘密的意愿,客观上没有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那么公司的软件技术秘密和软件经营秘密就不具有保密性。所以,不认为王某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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