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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在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发生共同延误事件,正确的处理方式是( )。

A. 按照延误时间的长短,由责任方共同分担延误带来的损失

B. 发包人是初始延误者,承包人可得到工期和费用补偿,但得不到利润补偿

C. 承包人是初始延误者,承包人只能得到工期补偿,但得不到费用补偿

D. 客观原因造成的初始延误,承包人可得到工期补偿,但很难得到费用补偿

参考答案: D

详细解析: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期拖期很少是只由一方造成的,往往是两、三种原因同时发生(或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故称为“共同延误”。在这种情况下,要具体分析哪一种情况延误是有效的,应根据以下原则:(1)首先判断造成拖期的哪一种原因是最先发生的,即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程拖期负责。在初始延误发生作用期间,其他并发的延误者不承担拖期责任。(2)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发包人原因,则在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可得到工期延长,又可得到经济补偿。(3)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则在客观因素发生影响的延误期内,承包人可以得到工期延长,但很难得到费用补偿。(4)如果初始延误者是承包人原因,则在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不能得到工期补偿,也不能得到费用补偿。

选项A,由初始延误者承担责任

选项B,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发包人原因,则在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可得到工期延长,又可得到经济补偿。

选项C,如果初始延误者是承包人原因,则在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不能得到工期补偿,也不能得到费用补偿。

因此正确答案是D

上一题